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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四十八)——虚拟资产之香港篇

黄斌 德和衡律师
2024-08-23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2022年10月31日,香港财政司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特区政府为在香港发展具活力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系统而订定的政策立场和方针。同日,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考虑授权主要通过期货合约在香港公开发售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2022年12月16日,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和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ETF正式在港交所挂牌上市。2023年1月11日,第三只加密资产ETF得以批准上市。香港拟发展具有活力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系统,将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一、《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解读


《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宣言》”),阐明了香港特区政府对在香港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的政策立场和方针,致力推动整个虚拟资产价值链上各项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当中涵盖虚拟资产发行、代币化、交易和支付平台、金融和资产管理,以及存管等。


《宣言》指出:随着虚拟资产进入Web 3.0和元宇宙领域所带来的未来机遇,虚拟资产在市场上已变得不可或缺;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和Web 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贸未来发展的趋势,香港蓬勃的虚拟资产生态圈能透过非同质化代币(“NFT”)发行、元宇宙开发者,以至贸易金融采用DLT活动等呈现;把目光放远到虚拟资产更多其他的用途,例如艺术品和收藏品贸易、古董物件代币化,又或在金融创新角度而言,让不同种类的产品(如债务证券)代币化,定必能够迎来更大机遇;采取“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并适时订出所需规限,一方面让虚拟资产创新能够在香港可持续地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确保能按照国际标准缓减和管理在金融稳定、消费者保障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风险;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此外就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意见等方面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指引。


《宣言》还提出正研究推出下列试验计划:(a) 为2022年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行NFT,我们与金融科技和Web3 社群互动的概念验证项目;(b) 绿色债券代币,让政府绿色债券发行代币化,供机构投资者认购;(c) 数码港元,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为推动更多创新提供所需信心。



二、虚拟资产的定义


《宣言》指出:有见虚拟资产对环球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得到的认同俱增,加上随着虚拟资产进入Web 3.0和元宇宙领域所带来的未来机遇,香港特区政府认为虚拟资产在市场上已变得不可或缺。《宣言》中使用的是“虚拟资产”,阐明的是针对在香港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的政策立场和方针,而非“传统资产”、“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将“虚拟资产”定义为:通过计算单位或所储存经济价值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表述,可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等用途的交易媒介,可作为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以及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同时明确不包括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的与法币挂钩的电子货币、信用卡积分、回赠、游戏内资产等有限用途数码代币,以及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或构成储存于储值支付工具的任何储值金额或工具按金。加密货币是指没有主权信用背书的、去中心化的、构建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采取加密技术的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货币,不包括Q币、游戏代币、数字人民币等。因此,可知《宣言》中“虚拟资产”的范围远大于“加密货币”,但并不完全包括“加密货币”,只是与“加密货币”在平台治理代币、稳定币方面有交叉。



三、非同质化代币(“NFT”)


《宣言》指出: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近年新兴的数码资产拥有权。世界各地的艺术创作者和公司都藉NFT建立社群,并与拥有相同理念和目标的社群互相联系。2022年,财库局联同负责投资推广工作的投资推广署在年度旗舰活动“金融科技周”中推出NFT发行试验计划,以推广使用NFT。发行的NFT会用作参加者的出席证明,参加者会透过区块链技术获发送数码徽章和纪念品。这次NFT发行安排简便,即使入门者也能轻松上手。使用者可把NFT直接储存在加密货币钱包内;倘若是刚开始接触虚拟资产而尚未拥有加密货币钱包的使用者,则可暂时以电邮地址储存,待日后再转换成NFT。我们会在“金融科技周”为NFT持有者提供独特体验,让他们打造自己在扩增实境世界的虚拟化身,展开元宇宙体验之旅。


NFT,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代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是标记用户对特定资产(包括存在于数字世界或发源于数字世界的资产)所有权的数字凭证,可以映射现实世界中收藏品、图像、音乐等物品和虚拟世界中数字土地、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是构建元宇宙经济属性的重要技术。香港特区政府视此NFT发行活动为一个概念验证项目,藉此鼓励金融科技界和Web3社群参与,并向他们展示决心推展金融创新。



四、绿色债券代币化


《宣言》指出:债券代币化有助提升债券发行和结算的效率,减低成本,并为市场吸引更多投资者。随着金管局和国际结算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创新枢纽中心早前完成Project Genesis(分别利用许可式平台和公开区块链开发两个原型项目,就使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精简绿色零售债券发行程序进行概念认证),金管局现正展开试验计划,发行政府代币化绿色债券,供机构投资者认购。此项计划的目的,旨在测试香港的金融基建及法律和监管环境是否适合以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处理整个发债周期(包括发行、结 算、资产服务、二手市场买卖和赎回),并为市场参与者日后发行同类债券提供指引。政府稍后会公布更多细节,向业界和公众交代计划进度。此次,香港特区政府拟把目光放远到虚拟资产更多其他的用途,例如艺术品和收藏品贸易、古董物件代币化,又或在金融创新角度而言,让不同种类的产品(如债务证券)代币化,定必能够迎来更大机遇。



五、数码港元


《宣言》指出:虚拟资产和加密货币是科技创新产物,但并非法律认可的合法支付方式,无法完全和有效地用作付款用途,所以不能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尽管如上文所述,我们预料虚拟资产和加密货币可推动种种金融创新,但政府和监管机构认为香港须同时探讨可否推出中央银行数码货币 (即“数码港元”)。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央行中心化发行和管理的具有可编程性的数字法定货币,采用“央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模式,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框架,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实现了账户“松耦合”,采用央行中心化记账方式而非分布式记账方式,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未来的“数码港元”可能采用和数字人民币一样的发行机制,共同构建中国式元宇宙的经济属性,并在元宇宙中完全和有效地用作付款用途。



六、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


《宣言》指出:我们十分欣赏这些创新人员开展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的领域,并开发更具成本效益、兼融、灵活和划时代的崭新金融创新方案。我们认同DLT和Web 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贸未来发展的趋势,只要得到妥善监管,这些技术将能够提升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减少甚或解决目前在结算和支付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香港蓬勃的虚拟资产生态圈能透过非同质化代币(“NFT”)发行、元宇宙开发者,以至贸易金融采用DLT活动等呈现。


值得注意的是,《宣言》使用的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的表述,而非“去中心化”的表述,更非去中心化组织DAO的表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摆脱了自上而下的中心化组织形式,用户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可以在瞬间实现全球资源调配。区块链是一种由上万个节点组成的去中心化分布式数据存储账本,具有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加密算法、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等特征。分布式分类帐技术 (“DLT”)代表的依然是区块链相关技术导向,而并不包括“去中心化”。



七、监管制度


《宣言》指出:我们会采取“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并适时订出所需规限,一方面让虚拟资产创新能够在香港可持续地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确保能按照国际标准缓减和管理在金融稳定、消费者保障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风险。《宣言》同时提出了相关监管框架:我们已推出监管制度,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此外,监管机构就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意见等方面,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指引。有关监管制度亦得到业界广泛支持。我们认为透过一致、明确和清晰的整全监管框架,有助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迎接由全球虚拟资产急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


最后,《宣言》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整全的监管框架,明确指出:我们近期致力为订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展开工作。在新制度下,虚拟资产交易所将与现时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这有助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建立地位和公信力,使其能接触更多香港市场的投资者。另一好处是金融中介机构和银行将可与来自虚拟资产界别的获发牌同行合作,并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角度来看,发牌制度可让他们在香港开拓新的分销渠道,以利用本港价值超过4.5万亿美元的庞大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在加紧筹备新发牌制度的同时,我们也乐意联系全球虚拟资产业界,邀请有关交易所在香港开拓商机。



八、发牌制度


根据《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虚拟资产交易所获得发牌通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香港成立并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并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申请人属就有关虚拟资产服务获发牌的适当人选,包括(i)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ii)学历及经验;(iii)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及公正地提供虚拟资产服务;(iv)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及(v)是否曾犯与洗钱/恐怖分子融资、欺诈、舞弊或不诚实有关的罪行;至少2人申请担任申请人的负责人员,而每人均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负责人员除外)均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已提出有关寻求证监会批准处所供用作存放纪录或文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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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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